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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224号原告:孔某某,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唐功彬,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哲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    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碧玉(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