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何本初、张良蓉申请执行何自坤、何自军、何菊华家庭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何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申请执行人何XX。被执行人何XX。被执行人何XX。被执行人何XX。本院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XX、何XX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何XX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