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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何本初、张良蓉申请执行何自坤、何自军、何菊华家庭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何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申请执行人何XX。被执行人何XX。被执行人何XX。被执行人何XX。本院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XX、何XX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何XX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