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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樊林与陕西龙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林,陕西龙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财保9号申请人樊林。被申请人陕西龙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办泾渭三路龙江秀水园一号楼三层。申请人樊林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龙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陕A×××××小型汽车一辆、牌照号为陕A×××××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龙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陕A×××××小型汽车一辆、牌照号为陕A×××××小型汽车一辆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6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办理过户登记、车辆年审。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逄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