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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信缅、张立春与张信忠恢复原状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信缅,张立春,张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信缅,男,1963年6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其洪,男,1968年12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立春,男,1949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信忠,男,1963年2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信缅、张立春与被执行人张信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信忠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信缅、张立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现场勘验,双方对腾土建国用(96)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范围发生争议,��对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范围予以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应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