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4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甘肃丰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丰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484-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丰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罗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小东,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王明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谋,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丰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丰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9500元。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甘肃丰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元,由被告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4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履行100000元,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甘肃丰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前将剩余应执行款174842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4023元由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因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甘肃丰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丰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4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梧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