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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苗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怀芳,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郑怀芳,女,1969年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苗红,女,1967年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苗红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苗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苗红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郑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