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92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支公司申请执行王彦平追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支公司,王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3执141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耀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班娜,女,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彦平,男,汉族,个体,现住商都县七台镇。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支公司申请执行王彦平追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书面同意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连、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923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有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下落及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基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亚军审判员  卫庆国审判员  李海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