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5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与朱桓培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朱桓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5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法定代表人:王文波。被执行人朱桓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朱桓培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桓培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93037.1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秀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