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与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甲,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444号原告李某。原告李某某甲。被告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李某某、李某与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