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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与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甲,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444号原告李某。原告李某某甲。被告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李某某、李某与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