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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有盼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淳德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有盼纺织有限公司,南京淳德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8民初1657号原告南京有盼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开发区松园路002号。法定代表人孙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爱明,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淳德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工业园区振兴村18号。法定代表人杨在定,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有盼纺织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有盼公司)与被告南京淳德橡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淳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欢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爱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淳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有盼公司诉称,2014年1月开始,原告为被告提供棉、纱等货物,截至2016年3月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5684.1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684.1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被告淳德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浸胶布、纱布等货物用于生产经营。期间,被告支付部分货款。2016年3月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5684.1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载明:今欠有盼公司货款柒万伍仟陆佰捌拾肆元壹角整(¥75684.10)。被告淳德公司在签名处加盖公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增值税发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已就货款进行结算,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淳德橡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有盼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68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2元,由被告南京淳德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欢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宦雅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