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5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振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175号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委托代理人盛某(特别授权代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特别授权代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蓝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朱某已交纳物业费、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5元。审判员 祝士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