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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刑初19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二,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二驾驶冀ADU0**轻型普通客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74KM+32M处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贾某某追尾相撞,造成贾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张某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事故现已赔偿调解。被告人张某二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张某二供述,证人胡某锁、贾某轻的证言,受案、立案文书,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事故现场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检验记录、事故照片,藁城急救站急救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财产损失评估鉴定通知书、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村委会证明、委托书等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二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清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均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