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俊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俊虎,方俊普,方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865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大街口。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被执行人方俊虎,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方俊普,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方俊杰,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民终15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方俊虎、方俊普、方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方俊杰、方俊虎、方俊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俊杰、方俊虎、方俊普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