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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闫小燕与陈智亮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小燕,陈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916号申请执行人闫小燕被执行人陈智亮闫小燕与陈智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西丹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智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闫小燕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智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智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闫小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智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闫小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丹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锋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士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