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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米某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4936号原告米某。被告邓某甲。原告米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奇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某、被告邓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日不归家,夜不归宿,对原告及子女极不关心,并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邓某甲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现因原告在外有第三者才起诉离婚的,本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米某和邓某甲在199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邓某乙,现在已经成年并工作。××××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邓某丙,现在渠县高二年级学习,××××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邓某丁,现在渠县初三年级学习。婚后夫妻为家庭琐事及经济产生过矛盾,米某现诉讼来院要求与邓某甲离婚。审理中,因邓某甲不同意离婚,故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警证明复印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多年,感情基础较好,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若双方能基于对婚姻的责任感、对家庭的责任心,并能适当站在对方的立场去考虑,同时原、被告双方能真正改正各自的缺点、过错,多加沟通,增强信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米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唐奇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