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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唐文江与白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江,白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505号原告唐文江。被告白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江诉被告白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文江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文江撤回对被告白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唐文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晖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沂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