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唐文江与白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江,白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505号原告唐文江。被告白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江诉被告白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文江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文江撤回对被告白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唐文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晖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沂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