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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俊义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义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俊义,曾用名刘俊中,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凤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俊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多年前,被告人刘俊义将其父亲遗留的一支改装射钉枪长期存放于安岳县大平乡自己的家中,平时用于打野鸡等。2016年3月2日,公安民警到刘俊义家中查获了该支改装射钉枪。经鉴定,该支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且具有致伤力。2016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俊义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刘俊义所在基层组织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俊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勘验检查笔录、办案说明、辨认笔录、照片、鉴定文书、收条、证明、社会调查报告、证人周某某、刘某某、伍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俊义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刘俊义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刘俊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俊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涉案改装射钉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泽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棹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