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鲁兴宽、佘晓虎与芜湖县骏鑫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骏鑫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兴宽,佘晓虎,芜湖县骏鑫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骏鑫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910号原告:鲁兴宽,男,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原告:佘晓虎,男,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芜湖县骏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胡升凤,总经理。被告:安徽骏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刘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广明,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鲁兴宽、佘晓虎诉被告芜湖县骏鑫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骏鑫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兴宽、佘晓虎诉称:2015年9月,繁昌县平铺镇高标准农田改造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两原告经人介绍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挂靠两被告进行投标。2015年10月19日,两原告委托他人将投标保证金75万元汇入芜湖县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2015年11月20日招标结束,后繁昌县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将原告缴付的投保保证金75万元退还给被告。后两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均无结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归还两原告保证金75万元及利息(自繁昌县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退款之日起至被告退还两原告全部保证金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由于案外人章敦学冒用安徽骏鑫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申请注册被告芜湖骏鑫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月28日芜湖县公安局以章敦学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2016年3月4日该局经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章敦学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芜湖县骏鑫工程有限公司)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故依法应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兴宽、佘晓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