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王井发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王井发,冯昌云,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2民初1457号原告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凯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晓雅、赵东方(实习),北京市高明(扬州)律师事务所。被告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井发。被告王井发。被告冯昌云。被告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亚华。原告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王井发、冯昌云、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晓雅、赵东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王井发、冯昌云、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2月10日,被告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海陵支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江苏银行向其提供500万元贷款授信额度,用于短期流动资金,授信期限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同时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在合同中也作出约定。2015年2月12日,双方又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江苏银行向其提供500万元借款,双方就借款利息、罚息以及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案外人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对债务人在江苏银行的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王井发、冯昌云与江苏银行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承诺对债务人在江苏银行5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原告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第四被告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分别与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承诺就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债务人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500万元借款提供的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上述法律文件签署后,江苏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发生逾期,2016年3月8日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海陵支行全额代偿了债务人的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090882.53元。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后向原告主张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原告于2013年3月9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全额给付担保代偿款,因向诸被告主张权利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一给付原告相关债务本息合计人民币5090882.53元;2、被告二三在被告一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四在其他被告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3、被告承担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7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提款申请书,证明债务人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海陵支行的债权债务关系;3、履行担保责任函、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进款单,证明一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及王井发、冯昌云分别对该笔债务作了连带责任担保,二证明担保人阳光公司已经履行了担保责任;4、反担保保证合同、告知函(致中天)、告知函(致亚华)、中国农业银行打款回单、阳光公司的收据,证明一原告及被告江苏亚华公司分别对阳光公司做了反担保,二证明原告已经承担了反担保责任。被告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王井发、冯昌云、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因被告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王井发、冯昌云、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依法确认其证明力。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海陵支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江苏银行向其提供500万元贷款授信额度,用于短期流动资金,授信期限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同时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在合同中也作出约定。2015年2月12日,双方又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江苏银行向其提供500万元借款,双方就借款利息、罚息以及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案外人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对债务人在江苏银行的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王井发、冯昌云与江苏银行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承诺对债务人在江苏银行5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原告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第四被告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分别与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承诺就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债务人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500万元借款提供的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上述法律文件签署后,江苏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发生逾期,2016年3月8日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海陵支行全额代偿了债务人的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090882.53元。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后向原告主张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原告于2013年3月9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全额给付担保代偿款,因向诸被告主张权利未果,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原告代偿的本息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被告王井发、冯昌云在债务人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作为与原告共同提供反担保的单位,在其他所有被告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同时查明,原告方主张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现当庭变更为7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共同为借款人被告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债务向案外人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借款人被告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原告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履行反担保责任,其依法取得追偿权。因反担保适用担保规定,原告可向借款人追偿,亦可向另一反担保人主张借款人不能偿还部分的二分之一(推定为均额)。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王井发、冯昌云主张权利,因被告王井发、冯昌云为借款人被告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债务向江苏银行提供担保,并未与原告一起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故原告向被告王井发、冯昌云主张追偿权利,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告方主张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现当庭变更为70000元,该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符合各方约定,且已经实际发生,予以支持。被告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王井发、冯昌云、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其消极的不作为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效力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5090882.53元,同时给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70000元;二、被告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在借款人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996元,由被告泰州市龙华五金有限公司、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凭本院发出的“上诉须知”,按国务院《诉讼费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雅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