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李培芹、桑墩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李培芹,桑墩华,李学法,李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刘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冉强强,男,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李培芹,男,农民。被执行人:桑墩华,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学法,男,农民。被执行人:李东斌,男,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培芹、桑墩华、李学法、李东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高某乙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在被执行人桑墩华名下有鲁P×××××号(小型)机动车一部,已于2016年6月21日查封,待找到该车辆后再予以处置。该案执行标的金额79699.99元本金及利息,均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可审判员 高文山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