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4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关贤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芳,张家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沈芳,男,1941年6月8日出生,退休职工,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被执行人张家振,男,1949年6月8日出生,退休职工,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沈芳与被执行人张家振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解除原告沈芳与被告张家振于2009年9月14日签订的委托合同。被告张家振返还原告沈芳有利有余、黄山云海、胸怀、五环虾、云卷千峰、黄山云海、人生能有几回搏、楚地硕桃、龙井茶、小胸怀、小胸怀、如意、静观云海等13幅书画作品。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家振没有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原告沈芳为了实现其诉讼目的,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家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朝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定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