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4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文武与李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武,李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270号原告王文武,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李超,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王万辉,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姐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武与被告李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武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