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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彭伟与董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董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14号原告:彭伟。委托代理人:安山,北京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伟诉被告董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伟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撤回对被告董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86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293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