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彭伟与董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董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14号原告:彭伟。委托代理人:安山,北京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伟诉被告董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伟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撤回对被告董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86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293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