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波与陈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陈业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3374号原告陈波。委托代理人张多来,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业国,身份、地址错误。原告陈波诉被告陈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房宇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波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建筑材料,截止2015年5月19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04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名址有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已减半收取280元,退还原告陈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园园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