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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魏立志与郑州市中原区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立志,郑州市中原区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第3112号原告魏立志,男,1948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立志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立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魏立志负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