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223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罗某某,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刘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罗某某不同意调解,刘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