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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喜中、黄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冀0104执恢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喜中、黄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西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喜中(身份证号:130502570113031)、黄杰(身份证号:13010362082000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梁慧君书记员  吴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