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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荔浦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荔浦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938号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娥。委托代理人梁勇、赵思军,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荔浦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荔浦县。法定代表人郑振铎。本院受理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荔浦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荔浦县,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履行地为荔浦县,故本案应移送至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广西荔浦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桂林市荔浦县。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0月18日所签订的《君临荔江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君临荔江”物业所在地为桂林市荔浦县。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是因合同纠纷对被告提起的诉讼,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原、被告对合同权益纠纷没有约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广西荔浦县。在双方签订的《君临荔江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原、被告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即给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地点是“君临荔江”,“君临荔江”也在广西荔浦县。该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广西荔浦县,故该案应由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其华审 判 员  朱 捷人民陪审员  李小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