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袁文英与赵保新、康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英,赵保新,康建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袁文英。委托代理人:丁晓胜。被执行人:赵保新。被执行人:康建伟。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世刚,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文英与被执行人赵保新、康建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小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