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童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1688号原告:童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审判员 韦春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宸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