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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童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1688号原告:童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审判员  韦春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宸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