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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天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天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天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力平,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天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但未就此举证证明。在不能确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应以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庄齐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俊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