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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仁均与熊小毛、刘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均,熊小毛,刘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王仁均,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熊小毛,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刘含平,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系被执行人熊小毛之妻。申请执行人王仁均与被执行人熊小毛、刘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小毛、刘含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和申请执行人王仁均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熊小毛、刘含平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卫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