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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6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开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伟才,张秀琴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才,深圳市开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张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60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伟才、深圳市开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张秀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陈伟才、深圳市开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张秀琴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圣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龙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