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被告乔国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乔国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住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602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迪,职员。被告乔国洪,男,195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福安街5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被告乔国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