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杜军阳与许志强、陈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阳,许志强,陈伟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610号原告:杜军阳。委托代理人:李桃梅、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志强。被告:陈伟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军阳与被告许志强、陈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军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杜军阳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