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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必永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乔正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陈必永,乔正江,乔崇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民终1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时代广场24幢苏州国际金融中心503-505室、511室、512室。负责人刘明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云、苏建虎,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必永。委托代理人钱东,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正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崇祥。上诉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下称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必永、乔正江、乔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良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9时10分,乔正江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G2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G204线与阜宁县沟墩镇条岗村五组一东西向水泥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陈必永驾驶的阜宁0914**号电动自行车在左转弯时发生相撞,致陈必永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陈必永随即被送往阜宁中医院检查治疗,又于当日至盐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2天,共花去医疗费56129.58元(其中乔正江垫付45000元,其余为陈必永支付)。本起事故经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乔正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必永负次要责任。应陈必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盐城市阜宁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陈必永的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2015年8月13日,盐城市阜宁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意见为:陈必永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内侧副韧带损伤,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牙齿脱落2颗等,其左膝部损伤的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210日、护理期限(单人)为150日、营养期限为90日,其后续医疗(义齿安装)费建议参考临床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陈必永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医疗费57517.09元、会诊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22天=396元、营养费9元/天×90天=810元、误工费100元/天×210天=21000元、护理费80元/天×150天=12000元、残疾赔偿金34346元/年×2年=68692元、财物损失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食宿费1500元、鉴定费1911元,合计178426.09元。其中要求按责承担166761元。一审法院另查明,乔正江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为乔崇祥,该车辆在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000元计免赔商业三责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陈必永因交通事故受伤有权获得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乔正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必永负次要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应当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乔正江驾驶的车辆(车主为乔崇祥)在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责承担。对陈必永的诉讼请求,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应陈必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盐城市阜宁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陈必永的伤残等级误工等“三期”、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辩解鉴定意见书中陈必永的误工、护理期限过长,根据病历资料,2014年12月18日,陈必永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关节韧带损伤、气滞血瘀证、左小腿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胫骨平台骨折等,鉴定时为伤后八个月,临床效果稳定,结合其住院治疗情况及年龄因素,依据相关评定标准,陈必永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应分别以180日、120日为宜。对陈必永主张的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陈必永主张会诊费8000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对陈必永主张要求赔偿矫形器费用1960元,因没有提供治伤所必须的相关医嘱、证明等,对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对后续治疗费(义齿安装)可待实际发生时再主张权利;关于陈必永主张按照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陈必永提供的工作证明,结合其在阜宁县水产养殖二场从事养殖工作的情况,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截止评残之日(2015年8月13日),陈必永已年满62周岁,应按62周岁计算残疾赔偿金;对陈必永主张按100元/天计算误工损失的请求,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收入状况,酌情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相关损失;对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依据伤残情况及当事人过错程度,酌情认定3000元;关于交通费,酌定为500元;关于财物损失,因陈必永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是事实,但未能提供相关维修发票,依据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定损的金额认定为700元。乔正江要求对其垫付的医疗费一并处理及应乔崇祥承担个人部分责任由其承担的请求,其他被告无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许可。关于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提出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的意见,因该公司未对陈必永提供的用药清单中属于非医保用药的种类和名称及同类替代的医保用药名称、种类、差价进行举证,故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确认陈必永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为56129.58元(其中乔正江垫付45000元,其余为陈必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2天,每天18元,计396元;营养费按照90天,每天9元,计810元;护理费按120天,每天60元,计7200元;误工费按180天,每天94元,计16920元;残疾赔偿金618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财物损失700元,合计147478.58元。一审法院遂判决:一、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陈必永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16920元、残疾赔偿金61823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财物损失700元,合计100143元。二、陈必永其余损失47335.58元,由陈必永负担9467元,乔正江负担37868元。乔正江应负担的部分由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给陈必永30294元,其余7574元由乔正江负担。三、陈必永返还乔正江45000元,扣减乔正江应负担的7574元,实际再返还陈必永37426元。四、根据判决书上列第一至三项,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向陈必永支付人民币130437元,加上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2516元,扣减返还乔正江37426元,合计向陈必永支付95527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向乔正江支付人民币37426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陈必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1234元,鉴定费1911元,合计3145元,由陈必永负担629元,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负担2516元。上诉人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陈必永从事水产养殖业,而水产养殖业属于第一产业,也就是农业。所以在本案中,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陈必永在城镇居住已超过一年,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2.鉴定费、诉讼费并非保险赔偿的范围;3.乔崇祥主体尚不清楚,在缺乏主体材料的情况下,一审进行裁判,程序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陈必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乔正江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乔崇祥未作答辩。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陈必永虽系农村户口,但在阜宁县水产养殖二场从事雇工工作,其获取的为劳务报酬,本质上与其他行业雇员无异。且水产养殖业虽属于广义的农业范畴,但有别于传统农业种植,从水产养殖业取得的收入亦有别于农业收入。故应认定陈必永主要收入并非来源于农业,一审法院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鉴定费、诉讼费的负担问题。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本案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系案件的败诉方,故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本案鉴定费用系一审法院为查明陈必永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而委托司法鉴定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负担鉴定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问题。本案系乔正江借用乔崇祥的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未有证据证明车主乔崇祥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对损害后果应由车辆使用人乔正江承担赔偿责任。现乔崇祥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对乔崇祥的主体情况未予查清不影响本案判决,一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上诉人三星财保苏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