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华旭与徐敬利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旭,徐敬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李华旭,男,199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古陌路***号。被执行人徐敬利,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杭州街**号***室。申请执行人李华旭与被执行人徐敬利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本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