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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执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执384-2号马家珍与王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家珍,王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384-2号申请执行人马家珍,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冯记沟乡马和庄自然村。被执行人王爱军,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冯记沟乡青马圈自然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法调确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18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27元,共计22027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你行有存款,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爱军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记沟信用社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