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梁宇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宇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171号移送执行机构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宇健,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户籍地址:罗定市太平镇。本院作出的(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由被执行人梁宇健应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0元。因被执行人梁宇健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2月25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梁宇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并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1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坚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钰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