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登福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济源鹤济富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福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济源鹤济富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第1871号原告登福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AnderwRSchiesl,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济源鹤济富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汤阳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登福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鹤济富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2016年5月31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登福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鹤济富源煤业有限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了规格型号为BLG-150A、总金额为160000元的空压机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其已履行交货、开具发票等相关全部义务,被告只付极少货款,且付款时间间隔较长(2014年11月19日支付10000元,2015年9月29日支付20000元),被告从2015年9月29日后再无支付任何货款。经多次催要,至今被告未付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130000元。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1、2013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交易真实存在。2、2014年1月16日原告给被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为160000元,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开票义务。3、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发货清单一张,证明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4、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一张,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付款金额为20000元,证明被告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5、空压机调试报告,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调试义务。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空压机一台、空气滤芯、油过滤器芯各一只,价款共计16万元。货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设备到货调试运行正常或货到两个月(以先到为准),被告支付原告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已付原告3万元,余款13万元被告���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向原告供货,被告应按约定付款。被告已付3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13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鹤济富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登福机械(上海)有限公司13万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