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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7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阿不来提•艾再孜与巴州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班古丽·吾拉音,巴州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7民初706号原告库尔班古丽·吾拉音,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籍贯新疆,无固定职业,住和静县鑫港嘉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528271966********。委托代理人丁海涛,系和静县和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州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住所地和静县开泽西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56052162-1。法定代表人匡雪银,系银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方刚,系新疆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库尔班古丽·吾拉音诉被告银都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库尔班古丽·吾拉音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库尔班古丽·吾拉音以双方准备协商解决问题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库尔班古丽·吾拉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44元,减半收取3522元,由原告库尔班古丽·吾拉音承担(原告已缓交)。审判员  罗启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加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