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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与阿斯提·阿拉斯巴、加依尔别克·阿不德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阿斯提·阿拉斯巴依,加依尔别克·阿不德力木,库德来提·土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1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代理人袁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承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胥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阿斯提·阿拉斯巴依,男,哈萨克族,第四师六十一团园林三连无业人员,住。被执行人加依尔别克·阿不德力木,男,哈萨克族,第四师六十一团园林三连无业人员,住被执行人库德来提·土大洪,男,维吾尔族,第四师六十一团园林四连无业人员,住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霍垦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7710.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调查,四查的调查情况归纳,被执行人阿斯提·阿拉斯巴依、加依尔别克·阿不德力木、库德来提·土大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霍垦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就未执行回的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热合买江·吾甫尔代理审判员 冶      文      贵代理审判员 邓      亚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