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荣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18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荣昌,男,1963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陈燕源,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荣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荣昌及其辩护人陈燕源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需要,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荣昌于2014年10月份以来,在福建省安溪县魁斗镇其家中,通过他人在互联网上制作销售罂粟壳、安乐粉、K粉等违禁品网站,并留下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待对方咨询时,以需要先交纳定金、货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李某等人将款项汇入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截止到被查获时,共非法获利105,488.52元。被告人王荣昌于2015年11月3日被抓获,同时被扣押银行卡2张、记录本1本等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荣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吴某陈述及被害人李某报案短信照片,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网页截图,取款录像截图,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通话清单及基站使用情况分析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王荣昌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荣昌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王荣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其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严惩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陈燕源关于被告人王荣昌具有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荣昌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荣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二、追缴被告人王荣昌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5,488.52元;属非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没收被告人王荣昌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清良人民陪审员 林志炼人民陪审员 何庆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