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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叶丽君与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君,陈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1572号原告:叶丽君。被告:陈阳。原告叶丽君为与被告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30日,被告陈阳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叶丽君借款30000元,被告陈阳出具给原告叶丽君一份借条,载明借款30000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被告陆续归还借款18000元,尚欠12000元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叶丽君借款本金12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陈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梅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