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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站东与张文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站东,张文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416号原告陈站东,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生。被告张文耀,男,汉族,1988年6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站东与被告张文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站东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站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站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站东负担。审判员  秦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