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站东与张文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站东,张文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416号原告陈站东,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生。被告张文耀,男,汉族,1988年6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站东与被告张文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站东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站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站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站东负担。审判员 秦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