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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晓光与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光,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860号原告赵晓光,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亚南,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焕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光与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光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赵晓光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晓光负担。审判员 王 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英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