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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孙逊与汤吉成、杨世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逊,汤吉成,杨世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133号原告:孙逊,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汤吉成,汉族,1962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杨世交,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逊诉被告汤吉成、杨世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孙逊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