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孙逊与汤吉成、杨世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逊,汤吉成,杨世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133号原告:孙逊,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汤吉成,汉族,1962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杨世交,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逊诉被告汤吉成、杨世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孙逊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