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7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田玉凤与陶朝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凤,陶朝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284号原告田玉凤,女,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代理人钟华声(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朝友,男,40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凤诉被告陶朝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玉凤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玉凤负担。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日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