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部成美与梅德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部成美,梅德胜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271号原告部成美(部承美),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钰阜。被告梅德胜,农民。原告部成美(部承美)诉被告梅德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部成美(部承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部成美(部承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