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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某诉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508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尹某某,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飞 关注公众号“”